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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1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12-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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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景霞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作用推动诉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主办,我院高度重视,经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新时代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探索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机制,参与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检察机关推动诉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宪法和法律基础,符合行政权接受最广泛监督的需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增强争议化解的公信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行政检察工作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成立专司行政检察的第七检察厅,强调要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牛鼻子”,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在创新诉源治理中的协作。2019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明确把促进行政争议化解作为行政诉讼监督的核心任务来抓。截至2020年7月,各级检察机关已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570件,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在专项活动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托当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平台,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应行政机关邀请,探索在行政复议等环节介入行政争议化解,通过发挥调查核实、司法判断等专业优势,促进了一批行政争议在诉前化解。有的通过在复议阶段化解行政争议,促使行政机关对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及时弥补。比如,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参与调解的刘某与某街道办事处房屋修缮不作为行政复议案。湖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施工过程中导致刘某房屋受损,双方就房屋修缮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检察机关应邀介入后,积极进行实地勘察,协同该市行政复议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修缮房屋方案,现房屋已修缮完成,行政争议圆满化解。有的通过在复议阶段化解行政争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比如,贵州省毕节市陈某因同一违章停车行为分别被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调处后,查明了综合执法局针对陈某的处罚属于一事多罚,及时督促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陈某合法权益,化解了这起行政争议。

有些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化解过程中,还注重与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机制。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吉林省通化市等地检察院分别联合当地司法局出台关于协力推进行政争议在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的办法,从化解原则、参与方式、化解程序、调查核实、监督手段、完善机制等方面建立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框架,为今后在行政复议阶段化解争议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如您在建议中所言,检察机关推动诉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缺乏直接、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您围绕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3条建议。我们认为这3条建议符合实际,切中要害,对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强化诉源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研究、探索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一是积极探索,务求实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正在开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依托地方政府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其他衔接机制平台,通过陪议、参与听证、调查核实、提出建议、促进和解、释法说理等方式,引导申诉人履行正确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和执法瑕疵,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促进行政争议在诉前化解,纾解民困民忧,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制度规定积累实践经验,提供参考样本。

二是加强沟通,固化经验。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对联合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炼,以出台规定、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形式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介入行政纠纷调处创造条件。

三是建言献策,助力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六稳”“六保”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专业优势,针对介入复议阶段行政争议化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献言献策,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为完善立法提供支撑。引导行政检察人员广泛参与,积极争取专家学者大力支持,共同对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诉前化解进行理论探讨,加强对法理基础、内涵外延、职权配置、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及复议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为确定案件的范围、工作原则、化解程序、监督手段、权利救济等提供依据,推动检察机关参与诉前行政争议化解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高景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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