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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86号(政治法律类4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12-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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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正当防卫制度鼓励见义勇为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提案由我院与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正当防卫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高频词,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龙哥”案,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正当防卫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19年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等系列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使正当防卫制度被常态化地适用于司法实践并上升到理念层面,“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日益深入人心。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正当防卫制度,鼓励见义勇为的提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正当防卫制度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因为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各不相同,很难归纳出抽象的适用规则,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制度存在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因此,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动此项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0年8月28日正式印发实施。

《意见》主要包括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等五个部分,您在提案中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意见》中予以体现和明确。

第一,树立正确导向问题。《意见》中明确,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立足常情常理把握问题。《意见》中明确,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准确界定正当防卫五个条件问题。《意见》中明确,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依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能强人所难。要避免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虽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四,做好宣传引导问题。《意见》中明确,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释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平和解决琐事纠纷,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此外,《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予以明确。对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进行准确界定。对滥用防卫权的行为提出防止适用正当防卫的要求。对“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把握、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关系如何理解作出明确规定。对侦查取证、定性处理、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等提出明确要求。

在今后办案工作中,检察机关将严格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处理相关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转变过去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错误做法,更加注重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结论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乎情理,通过办案活动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高度重视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对于涉正当防卫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敢于担当、准确定性,依法妥善处理。近期,将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典型案例,以统一执法尺度,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同时,将高度重视舆情,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在案件办理的主要诉讼阶段或者取得重要进展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在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发布案件信息,主动、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高景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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