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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12-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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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建国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与其他部门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裁终局”作为仲裁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您在建议中提出“加强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有利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提高仲裁的公信力。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强化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注重调查研究,聚焦执法办案,基本实现对仲裁案件违法情形监督的全覆盖。具体包括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仲裁和仲裁执行等环节。例如,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仲裁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和相关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仲裁行为,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为由提出检察建议。

二、出台指导性案例,加强对仲裁案件监督的指导。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李某芹虚假仲裁监督案、许某荣虚假劳动仲裁监督系列案均是检察机关对虚假仲裁案件的监督案件,为各地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监督权、揭开虚假仲裁的“面纱”提供了案例参考,同时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警示教育作用,维护了仲裁秩序和司法权威。

三、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出台为契机,适时开展监督。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就县法院受理的4件“先予仲裁”调解书执行案提出检察建议,宝应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理由,对该批案件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该批案件为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后,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先予仲裁”调解执行监督案,对遏制违法仲裁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立仲裁与检察工作的衔接机制。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调查取证协助机制、仲裁员信息通告机制、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日常联络机制,搭建信息化合作平台的意见,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有利于提升仲裁的公信力。

正如您建议中所说,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对仲裁案件监督的不完善之处。今后,检察机关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措施:一是强化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一方面不断强化检察工作与仲裁的衔接,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及时互通工作动态和反馈意见建议。另一方面结合民事非诉执行专项活动,实现重点领域监督,形成长效监督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仲裁领域的业务指导,确保精准监督落到实处。我们将协同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调研,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对仲裁案件的监督标准。同时,注重业务指导,出台关于仲裁领域的典型指导性案例,邀请专家教授进行授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对仲裁监督的理解和业务素能。三是建立与仲裁委、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优化监督环境。强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仲裁委的沟通协调,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电子卷宗系统对接机制,在案卷共享、大数据分析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完善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不断提高仲裁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刘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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