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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1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12-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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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省际间环保、公安、检察协作机制提高打击跨省污染环境犯罪工作合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主办。我院高度重视,经会同公安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谋划推进。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从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健全完善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2017年以来,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共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9100余件1.1万余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9000余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取得积极成效。

检察机关对办理跨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高度重视,并根据该类案件地域性强、地方差异大的特点,分区域探索制定了省际检察协作机制。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联合出台《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上海、江苏、安徽、浙江4省市会签《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江西、湖北、湖南3省共同出台加强生态检察异地协作的“13条意见”;贵州、重庆、四川、云南4省市会签《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等。公安部先后制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等,指导建立京津冀、川渝鄂、豫鲁黄河沿线两省七市等跨流域、跨区域污染环境犯罪打防联动机制。这些省际衔接配合机制,正在推动解决查办跨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侦查取证难、指控犯罪难”等问题,对惩治跨省环境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拟商云南、贵州、广东3省检察机关及香港、澳门地区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推动建立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的协作配合机制,努力为西江流域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通过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加强对重大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办案指导。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跨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了54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并对腾格里沙漠系列污染案、天津市静海区万亩坑塘污染案、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等重大案件现场督导。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长江流域系列污染环境案等56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联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10起重特大涉林刑事案件挂牌督办,对湖南省洞庭湖区下塞湖矮围“6·21”犯罪案件挂牌督办。特别是对广西来宾“3·14”非法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系列案件进行现场督导督办,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跨省污染环境犯罪力度,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现有衔接配合机制的贯彻落实。在落实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同时,深入推动《纪要》的贯彻落实,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跨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现有衔接协作机制落地生效。

二是指导推进各地建立健全省际衔接配合机制。总结梳理各地省际检察衔接配合机制的经验成果,指导尚未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和需求的跨省衔接配合机制。公安部表示,将积极推广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政府签署的《粤桂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的做法》,指导各地构建防范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防线。待各地区省际衔接配合机制运行一段时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案件衔接配合机制。公安部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

三是继续加大对重大破环生态环境犯罪,特别是跨省污染环境犯罪的查办力度。公安部表示,将纵深推进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昆仑2020”3号行动,针对跨地域污染环境案件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切实提高打击实效。今年7至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以联合挂牌督办、现场指导等方式,确保办案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刘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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