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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4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2-2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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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捷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未保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未保法实施效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与教育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青团中央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责任,坚持“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不断深化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然而,诚如您所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家庭保护仍存在薄弱环节,亟需强化执法监督体系。您的建议对于推动“两法”落地实施,提升未检工作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往往与不良社会环境有密切关系。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情况通报、联合督导等方式,助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一是部署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您指出,强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督,重点是对公共性娱乐场所、网吧、旅馆酒店以及烟酒商店等进行监督。今年6月1日“两法”施行前夕,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重点推动解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未履行询问、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周边违法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问题。二是开展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治理。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办理了一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整治教育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控辍保学、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教育、文化执法、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三是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受到侵害为目标,对案件成因、规律和趋势进行研判分析,推动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深层次社会问题。浙江、江苏等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罪未成年人文身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推动开展专项整治。黑龙江、湖北等地针对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推动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力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同时,围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以检察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您指出,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温暖港湾,父母是未成年人最主要、最重要的保护人。确如您所言,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的背后,常常存在家庭监护不力等共性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和干预,促进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家庭保护。一是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福建福州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有效履职。今年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二是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您指出,我国未保法律和政策对于困境家庭的儿童,如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抚养能力缺失或不足的,关注和保护不够。您指出的问题也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关注点。我们在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刑事犯罪的同时,努力保护和救助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避免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主动协调公安、民政、司法、学校、社会等各方保护力量,提供帮扶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身心康复等多元化综合保护。三是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于遭受侵害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妇联出台《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条件、工作程序、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作出规定。四川、广东广州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家庭教育指导覆盖率接近100%。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法院、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组织的协作配合,共同促推未成年人得到良好家庭保护,彰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温暖和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于春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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