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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4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2-2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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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明江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活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主办,我院高度重视,经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与我们制定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相关考虑完全一致。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期间,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300余件,集中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揪心事。正如您建议中所提到的,全国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重视和回应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中化解10年以上的陈年争议350余件,化解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390余件;向行政机关发送改进工作、促进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1300余件。同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性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2020年共发布三批20件典型性案例,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导性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更加深入、规范地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二、加大公开听证力度促争议化解。您建议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的形式,给争议双方提供一个充分阐明意见并听取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听证员意见的平台,能够使双方当事人从更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行政行为的是否合理能够从第三方的角度得到更客观的评价,从而有助于找到弥合分歧、化解争议的办法。”我们非常赞同。我们在《“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作出安排,要求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对行政争议持续时间长、化解难度大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社区居民等参与公开听证,让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期间,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100余件。

三、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多发,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特点,需要健全和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功能互补、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探索参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将检察化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有效衔接,促进诉源治理。如,浙江、福建等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法院签订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衔接意见,建立法检联动化解争议机制。内蒙古、广东、福建等省(区)检察院会同行政机关联合出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办法,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提升化解工作能力。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一是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面总结专项活动经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常态化开展。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把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将心比心办好每一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抓手,通过考评压实行政争议化解责任,增强化解意识,在每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都注意审查评估有无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能性,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做到“一案三查”:即审查法院的裁判有无错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无违法,审查行政争议化解有无可能,坚决避免就案办案。

二是加强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为规范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性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化解方式、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推动化解工作制度化、法治化,确保化解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始终聚焦主责主业,重点做好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裁判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同时,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配合,构建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化解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凝聚化解合力。

三是推动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您建议“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始终秉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及时总结出有普遍规律的经验做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践看,有的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是行政争议产生的源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发挥行政检察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作用,在审查法院行政裁判的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法院裁判没有错误但行政行为不当,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履职,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我们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和正在研究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行政类案监督工作指引》中,对此作出规范和明确。

四是持续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工作。进一步重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工作,优化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顶层设计,强化对下指导与培训工作,努力做到案件“应听尽听”。不断增强公开听证透明度,提高检察监督效能,打消当事人疑虑,提高各方参与度,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于春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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