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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6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2-2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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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主办,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经会同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体系

您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法规适用依据不足的建议,我们完全赞同。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对公益诉讼立法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与相关部门研讨沟通,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在国家立法层面。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在不懈推进这方面工作。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作出决定,授权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2018年10月、2019年4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也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检察职权。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为环境公益诉讼补强了实体法依据。

在司法解释层面。针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2019年12月,“两高”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今年1月,修订后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为各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规范。

此外,截至2021年4月,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对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强化调查核实等履职义务、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提供了具体规范。

诚如您所言,要解决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核心在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上位法问题。我们将在探索和积累实践经验基础上,主动加强与立法机关、其他部门及学术界的沟通合作,组织开展对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专题研究,适时为立法提供素材与建议,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关于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人员的专业水平

对检察人员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兴业务,专业性强,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还需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业务学习和实战练兵,大力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业务素养,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专业化队伍。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全国公益诉讼检察人才库,发挥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带动示范作用,为公益诉讼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参与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工作,协助解决办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我们结合办案实践,大力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练兵,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勘验取证业务竞赛,助推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办案能力提升。此外,我院和生态环境部还建立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机制,构建起互动互学、共同提升的业务平台。人民法院对此也高度重视,专门建立了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库,聘请技术专家担任法官助理或技术调查官,弥补法官技术判断能力不足的问题。

针对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的鉴定难问题,“两高”与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司法部还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截至2020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200家,鉴定人3353名,为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专业鉴定机构和人才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提高检察队伍能力水平,强化正规化培训,全面推进岗位实战练兵,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技能优良的公益诉讼队伍。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水平。

三、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1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规定当中。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民法典规定对环境侵权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能够在实现生态环境受损补救的同时,更好发挥遏制生态环境不法行为的作用,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

今年7月1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我们鼓励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方面探索研究,特别是加强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最高法院也正在制定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这一制度提供依据。

四、关于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的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的同时,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协作,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凝聚公益诉讼保护的整体合力。

一是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2019年1月,最高检与司法部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强化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要求。2020年8月,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共同研判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还与民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调取证据材料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二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检察机关与中华环保基金会、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欧洲环保协会等多个社会组织建立起合作机制,在案件研究、专业支持和诉讼经验分享等方面定期进行交流。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与环保组织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多种方式共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一步做实做强,特别是加大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更加精准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于春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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