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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1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2-2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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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明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联动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司法部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多元化解机制改革进入全面系统推进的新阶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增强司法工作方法科学性、多元性和灵活性的客观需要,对于提高行政检察效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非常赞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检调对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全国检察机关在“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中,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检察化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有效衔接,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如,浙江、福建等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签订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衔接意见,建立法检联动化解争议机制。内蒙古、广东、福建等省(区)检察院会同行政机关联合出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办法,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提升化解工作能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和司法局成立“昆明市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及检察监督中心”,建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动协同化解行政争议长效机制。

2021年4月21日,我院第七检察厅调研组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您提交的建议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基层院介绍了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对多元化解措施的运用,以及开展多元化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模式尚无制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只能一案一议、一事一议,需在每个个案中协调争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支持,这种工作模式难以保证适用的全面性和实效性。目前,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指引,其中明确提出多元化解措施,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也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等对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探索、研究和推动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切实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一是加强探索,积累实践经验。将多元化解理念贯穿在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全过程中,在遵循规律和法理的基础上规范要求、谨慎而行,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在开展多元化解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审慎稳妥探索,找准检察机关在多元化解纠纷体系中的角色定位、职责所在,为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积累实践经验。

二是深化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引导行政检察人员广泛参与,争取专家学者大力支持,发挥各地行政检察研究基地作用,积极思考和谋划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就职责界定、案件范围、资源配置、工作机制和程序设置等重大问题加强研究论证,为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提供理论引领和支撑。

三是加强沟通,建立机制保障。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有效保障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既有所作为,又能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对联合促进行政争议化解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炼,以出台规定、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形式建立完善多元化解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于春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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