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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95号(政治法律类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2-02-2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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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贤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提案由我院主办,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经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占比最大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综观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从理论到实践、从开展试点到全面推行,逐步得到落实落地。

从国家立法层面看,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推进公益诉讼立法工作。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2018年4月,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明确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益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办案范围。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为公益诉讼补强了实体法依据;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增设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6月10日,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设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条款。

从司法解释层面看,2019年12月,“两高”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今年1月,修订后施行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7月1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正式出台,为各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规范。

此外,截至2021年4月,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对相关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诚如您所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有立体化、多维度的视野和目标,既不能仅局限于个案中的公益保护,也不能仅仅停留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上,还要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精准发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比如,在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深化落实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检察机关都分别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适时启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加强与其他部门及学术界的协作,及时为立法提供素材与建议,进一步推动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二、关于建立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制度

近年来的探索实践为建立这项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或修复费用的归集、使用和监督提供了参考依据。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建立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检察院、法院、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已着手探索建立相关机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如财政管理模式、法院管理模式、检察院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委托基金会管理模式等。大多数地方采取的是财政管理模式。各地也普遍反映,财政管理模式更具保障资金管理的安全性、监管的严密性和权威性。但财政管理模式也存在资金易进难出、使用效率不高、专项资金账户设立难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调研力度,深入了解各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色积极创新,探索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制度。

三、关于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同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领域的重要制度,在诉讼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较多重合,但在诉讼主体和程序规定上二者又有较大差异。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一般遵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行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参与磋商、出席确认之诉庭审等方式办理案件,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和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这实际上就应该是一种告知程序,但目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行磋商的程序。

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研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如何优先保障环境行政监管机关履行职责。比如,四川省检察院办理的支持起诉某物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履行公告程序过程中,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四川省政府拟将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并商请四川省检察院参加磋商会议,随后该省检察院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转而支持行政机关起诉。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公益救济机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工作,重点围绕涉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刘家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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