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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5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1-2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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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吾卓玛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一并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主办。我院高度重视,经会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不仅关乎动物保护,更关系到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您的建议对于改进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能动检察守护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涉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千余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

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推动完善治理。在涉动物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着力发挥行政公益检察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深化源头治理,促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加强跨区域协作,整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或者共性执法问题,主动与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磋商沟通,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构建法律监督、行政管理、司法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开展宣传教育。最高检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警示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和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陆续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您在建议中指出,动物类公益诉讼案件从法理解释上可以归于当前法定公益诉讼领域。我们赞同您的观点。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涉及非法养殖、屠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案件,可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范围。

下一步,最高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积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同时与最高法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或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推进动物类公益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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