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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5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1-2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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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元华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一并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主办。我院高度重视,经会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检察公益诉讼目前关于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主要集中在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涉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0余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

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推动治理完善。在涉动物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督促其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着力发挥行政公益检察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深化源头治理,促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加强跨区域协作,整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或者共性执法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当好法治参谋。主动与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磋商沟通,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构建法律监督、行政管理、司法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开展宣传教育。最高检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警示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和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陆续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落实普法责任制,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引导全社会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您在建议中指出,基于文本解释或目的解释,各类动物类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分别归于当前法定公益诉讼领域。我们赞同您的观点。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已经属于公益诉讼法定受案范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涉及非法养殖、屠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案件,可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范围。

下一步,最高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积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与最高法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或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更好地推进动物类公益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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