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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审议,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时间:2019-06-25  作者:郑博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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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作了说明。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十分之一,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傅政华表示,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

草案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第五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草案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保密作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宣告行为,不公开进行。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予以保密。”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履行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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