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长江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湿地 违法侵占 民营经济
针对湿地保护中因权责交叉不明导致非法占用湿地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助推行政机关明晰职责,并强化与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助力长江生态湿地保护。在保护公益的同时,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了湿地和民营经济保护共赢格局。
2008年3月,扬州G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船业公司)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100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2013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G船业公司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2013年至2018年期间,扬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对G船业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但一直未能拆除,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2018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G船业公司案件线索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办理。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初步调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材料,了解行政机关执法困难及原因;赴实地走访,约谈企业负责人,了解G船业公司现实情况;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侵害湿地证据。2019年2月初,广陵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月底向广陵区生态环境局、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沙头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生态环境局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防汛防旱指挥部清除广进船业在行洪通道内的房屋和船台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利局督促扬州广进船业退出非法占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原状;沙头镇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对广进船业取缔拆除的职责,对已拆除的项目做好督查落实。
四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履职。广陵区院针对各行政机关信息互通困难、人员数量及专业限制、单独执法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形成执法合力的现实情况,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在区委、区政府支持下,成立由检察机关和四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广陵区院和四家行政机关每两周一次派员赴拆除现场查看,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实时掌握船厂拆除进度;广陵区院协同区水利局、沙头镇政府三次约谈广进船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G船业公司尚有总造价1.92亿元的3艘在建船只,为保护企业发展利益,沙头镇人民政府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三家单位协商同意,提议给予G船业公司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沙头镇人民政府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制定在建船只限期造完、自行驶离的可行性方案,G船业公司表示接受并积极组织自行拆除。生态环境局在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
2019年4月29日,在江苏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重合力下,G船业公司4.8万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解决了困扰当地多年的湿地保护难题。
湿地保护是长江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以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厘清职能单位权责,共同推进G船业公司拆除违法建筑,修复湿地生态环境。同时,考虑到造船行业专业性强、施工量大、工艺复杂,检察机关邀请专家就船舶建造、拆除周期、工艺标准等提供专业意见,根据气象条件适时调整工艺顺序和进度,协同G船业公司制定拆除可行性方案,推动实现湿地保护和民营经济发展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