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刑诉〔2023〕2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职工,户籍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2月9日00时2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红
2023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