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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3〕31号 

被告人李小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小区**区**栋**单元**号,无业。2005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2年9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年初,被告人李小林在和“尾巴”(主体不详)及其朋友吃饭时聊到自己缺钱,“尾巴”提出用李小林的银行卡收款和取现可以获利。2022年9月9日,按约定李小林与“尾巴”会面后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两张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交给对方使用,并配合对方前往多家银行及ATM机取款,共取现9.4万元,从中获利0.2万元。其中:2022年9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9949)的交易流水为8.8009万元,取现4.4万元交给对方;中国银行卡(尾号5415)的交易流水为32.0401万元,取现5万元交给对方,致被害人贾某某、莫某某等3人经济损失达18万元。现其主动退赔被害人贾某某0.5万元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青春

                                  检察官助理 范春波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小林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