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良检刑诉〔2023〕209号
被告人周宝宝,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宝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13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周宝宝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安市阎良区创业路西安务众考务中心门前路段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47.8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周宝宝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宝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宝宝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宝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杰
检察官助理 李兴银
2023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宝宝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